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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装备分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电力装备分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机电商会”)电力装备分会(简称“电力分会”)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在机电商会领导下,由具备机电商会会员资格,有电力设备生产、出口、国际工程和对外投资经营能力的企业组成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电力分会的宗旨是:推动电力装备出口、国际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转变发展方式,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分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遵守、贯彻和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吸引和凝聚更多的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形成行业力量和行业共识,体现行业代表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电力分会业务范围:

(一)对电站(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输变电等电力装备出口和国际工程(含: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土建、运行和管理等)等项目进行审核,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推动电力装备出口及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有序开拓国际市场;

(二)建立行业规范和企业诚信体系,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业,维护竞争秩序;

(三)组织行业活动,为业内企业间及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保险机构等国内外机构沟通交流提供平台;

(四)代表企业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为国家政策制定提供行业依据;

(五)监测国内外行业动态,定期撰写行业发展报告,便于国内企业及时深入了解行业动向;

(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推动行业转变“走出去”发展方式;

(七)履行政府有关部门和机电商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电力分会会员

 

第五条 入会条件:凡是机电商会会员,具有电力装备和工程经营能力,并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承认和遵守本议事规则,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注册后成为电力分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电力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并享受电力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有权对电力分会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批评、意见和通过电力分会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建议;

(四)有权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报申诉;

(五)执行行规、行约等同行决议和决定,不损害同行企业的利益,接受电力分会协调和调解;

(六)参加和支持电力分会活动,及时提供电力分会需要的数据和资料,承担电力分会委托的工作;

(七)按期、足额交纳机电商会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七条 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电力分会最高权利机构。

第八条 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二)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各类议案;

(三)审议和制定行规行约;

(四)决定电力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电力分会会员代表由分会会员企业自愿申请,或由电力分会常设机构推荐,由电力分会参照会员单位两年来的业绩、本着区域、品牌、所有制形式等原则综合平衡选定。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电力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能,对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可召开正、副理事长会议,研究审议电力分会和电力装备行业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由筹备会议酝酿、讨论产生候选名单,并通过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单位由机电商会推荐或理事自荐、推荐,并经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正、副理事长或理事由正、副理事长或理事单位指派主要负责人(公司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担任,一经指定,非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外不得更换。

第十二条 当选理事单位的条件:

(一)理事单位必须是机电商会和电力分会会员。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电力装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电力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电力项目;

(四)在电力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较好的行业声誉;

(五)积极参与、支持和承担电力分会的各项活动,在行业中能起到一定的组织带头作用:

1.按时参加电力分会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出口工作会等行业活动;

2.带头执行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工作会等会议上通过的有关行业自律等决议和倡议;

3.有专门的联系人与分会建立稳定的联系,定期交流行业信息,提出建议及提案。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理事单位资格:

(一)失去商会会员资格;

(二)无特殊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电力分会会议;

(三)因经营违规被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处罚、在行业中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单位、秘书长;

(三)审议行规、行约等重大事宜,交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四)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审议通过;

(五)审议电力分会会员向电力分会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交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六)指导秘书处工作;

(七)制订、修改理事会内部工作制度;

(八)维护电力分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助解决电力分会会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九)对违反本议事规则的电力分会会员单位做出处理决定;

(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机电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电力分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电力分会日常办事机构,执行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定,并在机电商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为电力分会会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六条 电力分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机电商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机电商会备案。

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对电站(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输变电等电力装备和工程(含: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土建、运行和管理等)等出口项目进行审核,并为出口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推动电力装备出口、国际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企业有序开拓国际市场;

(二)执行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等活动;

(四)及时做好分会会员企业间及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保险机构的沟通和交流;

(五)向电力分会会员通报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六)收集电力分会会员向电力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

(七)向理事会提交行规、行约等重大事宜提案;

(八)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草案;

(九)根据情况,适时邀请有关专家,专题研究、推动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履行政府有关部门和机电商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电力分会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经电力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机电商会备案。

第十九条 电力分会经费来源为机电商会拨付。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电力分会秘书处代表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