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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分会

航空航天分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航空航天分会,是中国航空航天工业产品进出口行业的、非经营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由经营同类商品的机电商会会员组成,接受机电商会领导。

  第三条 分会在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维护国家利益,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平等协商为原则,协调同类商品企业有序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四条 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分会作为政府与分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职责是:贯彻政府主管部门和机电商会的有关指示;代表会员的利益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电商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条 分会承担的主要任务

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2、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市场调研、贸易洽谈等活动,承接并转交来自港澳台及海外的询购订单,介绍关系,疏通渠道,牵线搭桥、信息咨询,促进成交,为广大会员服务。

  3、针对国外对我国出口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壁垒措施,研究并建立预警应对机制,及时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应诉。以及受企业委托,代表行业同国外相关机构就有关知识产权许可授权的案件和纠纷进行交涉。

  4、向分会会员转达上级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

  5、了解会员在进出口贸易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经由机电商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经营分会协调范围内商品的机电商会会员,提出申请加入分会,经分会审核同意后即为分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分会的有关协调管理规定办法,自主经营。

  2、享有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出口市场、客户、价格及货源等协调活动的权利。

  3、享有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商情网、销售网等权利。

  4、有权举报不遵守国家法规,违反规章,损害国家和本行业利益以及本分会会员权益的行为,同时也有对揭发、控告的申辩权。有权对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享有本分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遵守分会的议事规则,执行分会的决定,接受商会和分会的业务协调和监督。

  3、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信息,承担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4、按分会的要求,定期申报出口成交和履约情况及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5、按规定及时向中国机电商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分会的常设机构为分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议事规则。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定分会的重大事项。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常三年举行一次,如遇有特别情况,可由分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推后举行。

  第十一条 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分会理事会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如下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拟定分会工作条例。

  3、审批新会员。

  4、制定并实施协调方案。

  5、召开会员大会,报告分会工作。

  6、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副会长例会,讨论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履行分会职责,工作制度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规定、办法等,由分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报机电商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长例会决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机电商会推荐,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机电商会备案。

第十三条 分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商品协调小组,就该项目商品的相关问题进行指导、协调,或提出协调方案、分析报告。

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分会理事长例会协商推荐,由该项商品的会员(代表)通过产生。协调组是分会的基层协调组织,也是会员自律的基层组织,其活动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报机电商会核准后实施,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