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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产品分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日用机械分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日用机械分会,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领导下,由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相关产品生产、进出口贸易、科研或相关活动的机电商会会员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在国家政策和法规的指导下,加强对相关产品进出口业务的协调和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会员企业间的联系与协作,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分会的法定所在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第五条 分会的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依法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会员企业解决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出口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组织会员企业研究制订行业进出口参考价格及进出口发展战略;

(五)针对国外对我国出口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壁垒措施,研究并建立预警应对机制,及时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应诉。以及受企业委托,代表行业同国外相关机构就有关知识产权许可授权的案件和纠纷进行交涉。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专业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和出国考察、境外投资、贸易和技术交流等活动;开展国外市场的调研和信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国外企业资信调查,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有关协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七)对违反本分会议事规则、不执行理事会决议和有关规定的会员企业,理事会做出处理决定,责成分会秘书处对其视情节轻重,实施通报批评、警告、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理措施。

(八)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机电商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凡从事所属分会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生产、科研或相关活动的机电商会会员,拥护本规则规定的,均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机电商会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机电商会会员证书;

(三)分会秘书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吸收为分会会员。

(四)对审查合格的,由相关分会发放接纳入各自所属分会的通知。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分会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当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分会进行协调,获得分会帮助与支持;

(四)会员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议事规则,执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分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决定;

(二)接受分会的协调,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对不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分会协调、决定和损害国家及会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支持和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积级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为分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协助提供分会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等,向分会反映情况,对于有关商业秘密,分会秘书处对其进行保密;

(六)按时向机电商会交纳会费;

(七)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1、代表由分会会员企业自愿申请,由分会参照会员单位两年来的贸易实绩,本着区域、品牌、所有制形式等原则综合平衡选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和修改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3、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各类议案;

4、审议和制定行规行约;

5、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三)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活动: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一条 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分会理事会的产生:

理事单位候选名单由企业自主申报,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正、副理事长或理事由单位指派代表担任,但必须是正、副理事长或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一经指定,无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外不得更换。

(二)分会理事会资格:

当选理事单位条件为:

1、必须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日用机械分会的会员。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属分会的议事规则。

3、出口规模较大。

4、在本行业、本地区、及其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5、尊重知识产权,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坚决制止低价产品出口。

6、热爱分会工作,积极参与、支持和承担所属分会的各项活动,在行业中能起到一定的组织带头作用。

1)按时参加分会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出口工作会、研讨会等行业活动;

2)带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出口工作会等会议上通过的有关行业自律等决议和倡议;

3)有专门的联系人与分会建立稳定的联系,定期交流行业信息,提出建议及提案。

7、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理事单位资格:

1)因各种原因失去商会会员资格的;

2)无特殊理由连续两次缺席所属分会会议的;

3)因经营违规被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处罚、通报批评的。

(三)分会理事会的职责: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单位、秘书长;

3、审议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等重大事宜议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4、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6、指导秘书处工作;

7、制订、修改理事会内部工作制度;

8、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9、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会员单位做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10、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机电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理事会的活动: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秘书处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共同提议,理事长根据情况可提前、推迟或增加理事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分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定,并在机电商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一)秘书处的产生:

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机电商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机电商会备案。

(二)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召集和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专家组活动;

2、及时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3、检查并推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会议决定的落实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单位通报相关产品对外贸易情况分析;

5、收集分会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

6、根据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市场情况,及时征求会员单位意见,提出出口同行参考价格汇总提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7、向理事会提交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等重大事宜提案;

8、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草案;

9、根据情况,适时邀请有关专家,专题研究、解决本行业内有代表性的问题;

11、完成机电商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员单位向机电商会缴纳会费,不再向分会重复缴纳。分会可以接受赞助和捐赠,可以有非盈利性的咨询服务费等收入,该费用经机电商会同意可用于相关活动及日常工作的正常支出。

第十四条 本规则(草稿)经2010年3月30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机电商会核准后实施,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为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