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5-8日,我会首次组团赴美参加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参展企业6家20人。共签订成交合同220万美元和6个意向合同。
1989年1月23-24日,我会召开第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确定以整顿外贸秩序和加强协调工作为商会1989年的主要任务。会议还确立了开展多方位的服务,加强信息咨询,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等工作是商会的一项突破性任务。
1989年3月22日,国务院机电办下发《关于委托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对电视机出口规定最低离岸价格等的通知》(国机出[1989]17号),委托我会会同机电部等有关部门对14寸彩色电视机和12寸黑白电视机等出口,规定最低离岸价格,并负责对出口电视机的市场、客户进行协调,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
1989年4月15-30日第65届春交会上,我会会同有关总公司抓出口价格协调工作。会前,我会对24类重点商品制定了最低出口限价,要求会员共同遵守,并制定了八项保障措施,在春交会上发布试行。
1989年5月27日,经贸部印发了《电视机、显像管进口管理办法》([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463号)。办法规定:电视机、显像管的进口从今年起采取成立进口协调小组的形式,实行统一谈判、分头签约、分别执行合同的办法,联合统一对外。办法还规定,协调小组作为我会的一个下设机构,受商会领导。这是我会首次开展进口协调工作。
1989年8月15-17日,机械基础件分会在烟台召开成立大会,并下设轴承、标准件、链条价格协调小组。
1989年8月22日,经外经贸部批准,我会电机分会更名为电工产品分会,协调范围从电机、发电设备扩大到电线电缆、蓄电池、电焊条等五大类产品。
1989年9月6日,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电办、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建立机电产品出口正常秩序的通知》(国机出[1989]65号),对建立机电产品出口正常秩序,保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赋予我会在价格协调、出口配额协调、国际招标项目协调和实行出口许可证的建议权,并要求所有拥有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出口企业都必须参加商会,否则不能经营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
1989年9月12-28日,应日中经济协会的邀请,我会首次派出机电小组赴日考察。考察小组走访日本贸易振兴会、日中经济协会等日本八大商会,就我会同日方对口商会开展业务联系和今后的合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交谈。小组还重点了解了日本商会团体的机构、职能、管理方式等,其经验对我会对有参考价值。
1989年9月25日-10月10日,我会在参加新加坡国际电子元器件展览会期间,访问了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就今后进一步密切联系,加强合作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签订了《新加坡中华总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友好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