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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商务部发布开设展厅销售进口摩托车规定

来源:驻缅甸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时间:2022-11-24 分享:

缅甸商务部根据进出口法第13条B款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开设展厅(Show Room)销售进口摩托车规定(文号:61/2022)。

开设展厅(Show Room)销售进口摩托车须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置。

1.开设展厅销售进口摩托车的缅甸公司或缅外合资公司须在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CA)注册。

2.公司须获得原产国家或区域办事处的授权经销商(Distributorship)或代理商(Dealership)资格。

3.如进口电动摩托车,须保证电池质量,并提供相关配件、维修和售后服务。

4.公司须在央行认可的银行存入5千万缅元担保金,并提交银行开具的担保函。

5.公司须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相关财年各业务的缴税证明。

6.摩托车销售展厅选址需达到商务部规定标准。

7.摩托车销售展厅包括办公室、接待厅和服务中心在内的面积至少为5000平方英尺。

8.公司须按要求向有关省邦政府和市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申请期间,有关镇区发展委员会可允许临时营业6个月。

9.可在相关省邦开设摩托车销售分店,须获得相关省邦政府的营业许可。

10.在销售展厅销售的摩托车须是全新进口摩托车(Brand New)。

11.只能进口生产日期在两年内的摩托车。

12.进口摩托车可使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或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进行结算。

13.摩托车须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运抵缅港口或边贸口岸。

14.公司须按照商务部规定的数量和型号进口摩托车。

15.摩托车仅允许在规定的展厅内展销。如需在其它地方展销,须向商务部提前申请许可。

16.摩托车进口许可证不得转卖。

17.公司须接受商务部或授权机构对进口摩托车相关材料进行随机抽查。

18.展厅销售证和营业执照可在到期前90天内申请延期,同时须出示税务部门开具的税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