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外贸人接到来自孟加拉的订单,信用证软条款里有这样一条:
SUPPLIER'S/BENEFICIARY'S UP TO DATE AND SATISFACTORY CREDIT REPORT ISSUED BY DUN AND BRADSTREET/REPUTED INTERNATIONAL RATING AGENCY MENTIONING SATISFACTORY BUSINESS HISTORY, CREDIT WORTHINESS, SHAREHOLDERS/DIRECTORS NAME, LAST 03(THREE)YEARS FINANCIAL INFORMATION AND OTHER MEANS AND STANDING OF SUPPLIER/BENEFICIARY MUST ACCOMPANY WITH THE ORIGINAL SHIPPING DOCUMENTS
由邓白氏/知名国际评级机构出具供应商/收货人的最新信用报告,提及令人满意的商业历史、信用度、股东/董事姓名、最近3年的财务信息以及供应商/收货人的其他方式和地位,必须与装运文件正本一并提交。
孟加拉客户说,他们的银行要求第一次作为他们信用证受益人的公司必须提交由D&B(邓白氏)出具的信用报告。
孟加拉属于外汇管制国家,常年外汇短缺,所以根据孟加拉央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的对外支付一般都必须采用银行信用证的方式。当地开证行也确实有规定,要求受益人出示邓白氏或银行出示的资信证明(CERTIFICATE OF CREDIBILITY-SETTLEMENT PERFORMANCE)。常见的相关条款在信用证47A会有表述。当然这份证书会产生额外的费用,需要再跟客户商议到底谁付这笔钱。千万不要忽视这个证明,它很有可能会成为信用证软条款“陷阱”!这是因为,虽然信用证“理论上”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考评的是银行信用,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与实际货物无关,但有些国家的银行缺乏信用。孟加拉银行的商业信用就比较差,经常有开证行违规操作,在没有不符点的即期信用证交单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或在客户没有办理付款手续的情况下放单,客户提货或看货后向出口商提出质量索赔,被迫出口商降价,导致经济损失。甚至有部分无良银行把信用证当成骗货手段使用了。当地银行有种思维习惯是,认为这种做法是正常的惯例,维护了客户的利益,UCP600的规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去年底,我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发出提醒,警惕近期孟加拉国信用证拒付等贸易风险。
所以做孟加拉信用证时真是要特别谨慎,严格审证,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比如信用证中出现了文章开头的软条款,请务必与客户商量,要么删除该条软条款,要么客户加钱做邓白氏报告,总之,风险不能留给我们这边!
其实,虽然孟加拉国规定凡是进口货物必须要有信用证才能清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做100%L/C。可以和客人做T/T+L/C, 两种付款相结合,降低风险,至于比例多少得靠双方协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