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 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 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4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二)超硬材料相关物项。
1.六面顶压机设备,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或制造的X/Y/Z三轴六面同步加压的大型液压机,缸径尺寸大于等于500毫米或设计使用压力大于等于5千兆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899956)
2.六面顶压机专用关键零部件,包括铰链梁、顶锤、合成压力大于5千兆帕的高压控制系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909020、9032899094)
3.微波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法(MPCVD)设备,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或制造的MPCVD设备,微波功率在10千瓦以上,且微波频率为915兆赫或2450兆赫。(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899957)
4.金刚石窗口材料,包括曲面金刚石窗口材料,或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平面金刚石窗口材料:(1)直径3英寸及以上的单晶或多晶;(2)可见光透过率65%及以上。(参考海关商品编号:7104911010)
5.用六面顶压机合成人造金刚石单晶或立方氮化硼单晶工艺技术。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https://xkzj.mofcom.gov.cn/bzzn/lywxjck/index.html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