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知识 | 记名提单的潜在风险你都了解吗?外贸人务必做好防范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不少出口企业认为凡是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有很大潜在风险的。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0rder B/L)三种。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此时,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可能既不付款赎单但又同时提走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案例分享
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某进口商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并约定货款通过银行托收结算,托收期限为即期。A公司在2022年8月2日将货物交承运人发运,并收到承运人签发的记名提单。A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托收行将包括记名提单在内的单据寄往美国代收行。因未收到代收行任何反馈,出口商查询船公司,发现记名提单下货物均已在2022年9月9日被放行提货。托收行紧急函电要求代收行付款,却被代收行告知,进口商B公司并未付款赎单,记名提单仍在代收行手中,代收行要求托收行做进一步指示。出口商立即联系进口商要求其付款,却被告知其资金困难,暂时无力支付货款,出口商顿时陷入钱货两空的不利局面。
案例分析
就前述案例而言,该记名提单明确规定适用美国法,所出口货物的卸货港也在美国,故根据美国法的规定,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承运人无需对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给指定收货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在银行托收方式下,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要求,代收行的义务仅为根据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但对于付款人是否能付款,以及何时付款,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代收行对于出口商的困境也无能为力,只能根据托收指示提示付款人付款赎单,或要求托收行重新给出指示。这样一来,出口商就面临较大的损失。
启示建议
尽量不要选择记名提单,而选择签发指示提单。根据国际通行惯例,指示提单通常被认定为物权凭证,承运人需要凭单放货,那出口企业只要掌握运输单据,在交易中拥有更多主动权,无单放货的风险会小很多,争议也会相对减少。
如果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较弱势地位,而进口商坚持使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出口企业一定要守好准据法适用的底线,即无论通过单独约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准据法,还是默认提单中选择的准据法,一定要清楚准据法的适用,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或者法院管辖。对于准据法,建议出口企业尽量选择适用中国法,并由中国法院管辖。
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出口企业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应当保持警惕,充分注意到指定货代的潜在风险,尽量采用CIF类贸易术语,以便更好地把控货物运输环节。如确需使用记名提单,建议出口企业与承运人另行签订一份禁止无单放货协议,约定承运人只有在收到出口企业的放货确认函后才可以向国外买家放货,以降低记名提单项下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