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 | 免费货物之争
要点
从实务经验和国际惯例的角度出发,信用证未规定的免费货物不得显示在单据上,否则会产生拒付风险。
基于维系良好商业运作的原因,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免费货物的发运和通关,特别是成套设备进出口时常存在免费配件的供应。那么,在信用证项下如何按照国际惯例要求正确处理免费货物问题,是信用证从业者应该高度关注的。去冬今春,在两次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涉及一个显示免费货物的咨询案例,ICC银行委员会两异其稿(TA927和TA927REV2),仍然悬而未决,在业内也引起较大反响。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国际惯例的角度,对这个单证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并在ICC银行委员会结论尘埃落定之前,对免费货物的实务操作提供一些建议。
信用证货物描述为:炉灶及配件,依照订单号XXX,日期2021年5月5日,任何中国港口船上交货(COOKING RANGE AND ITS SPARE PARTS AS PER PURCHASE ORDER NO. XXX DATED 05-MAY-2021. FOB ANY PORT IN CHINA)(注:未规定两种货物的数量和单价),提交的发票显示部分内容(见附表)。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指定银行认为相符交单并寄单给开证行,但开证行以发票显示了信用证未规定的免费配件为由拒付单据。后开证行接受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要求并偿付了单据,但扣收了不符点费100美元。
指定银行认为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并要求退回不符点费,理由是信用证既没规定配件的单价也没对配件价格有禁止条款,因此配件可以有价也可以免费,不违背信用证条款。开证行解释不符点有效的原因是显示免费配件违反了ISBP745第C12(b)段。指定银行以ISBP745第C12(b)段不适用本案继续反驳开证行,理由是信用证没规定配件数量,因此不能推定免费配件是ISBP745第C12(b)段所言的“额外”数量;信用证没规定单价,这应该由受益人和申请人来决定,而非银行来决定,配件是免费还是不免费。后续开证行认为指定银行错误理解了ISBP745第C12(b)段。但指定银行仍然不认同开证行的观点。双方争议未果,指定银行向ICC银行委员会提出案例咨询,即案例TA927,主要询问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及ISBP745第C12 (b)段对免费货物的正确理解问题。
上述案例背景,涉及信用证未规定免费货物下,发票显示免费货物的单证技术问题,聚焦于对ISBP745第C12(b)段的正确解读。笔者认同开证行拒付有效,理由分析如下:
一是要理解ISBP745非规则条文,仅是对UCP600规则的解释。ISBP745预先考虑部分开篇就阐述了ISBP出版物的本质,即“本出版物应当结合UCP600进行解读,不应孤立解读;本出版物所描述的实务,强调了UCP600所适用的条款在信用证或有关的任何修改书没有明确修改或排除的范围内如何解释和适用”。鉴于上述说明,笔者认为,不能把ISBP745当成规则条文来理解和解读,且ISBP745描述的实务是常见情况,不能包罗万象,应有不断补充的空间。例如本案涉及的ISBP745第C12(b)段“发票不应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货物、服务及履约行为。即便发票包含了信用证规定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额外数量、样品和广告材料为免费,这仍然适用”,该段是对UCP600第18条C款“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的解释性描述。ISBP745第C12(b)段首先强调信用证未规定的货物直接矛盾于UCP600第18条C款而不可接受,并强调信用证规定货物的额外数量、样品、广告材料显示为免费,这一样矛盾于UCP600第18条C款而不可接受。虽然作为解释性(非规则性)用词,使用了“额外数量”的描述,其是基于绝大部分信用证都规定了货物的数量,使用“额外数量”仅用以区别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进而解释这些免费的“额外数量”构成额外货物(即信用证未规定的货物)而不可接受。不能以规则性用词逐字反向理解为“只要在信用证规定数量内,就可以显示与信用证货物描述一致的免费货物”。
二是要理解信用证支付结算工具特性,默认货物的有价性。基于商业原因或定价机制,部分信用证在开证环节未规定货物数量和/或单价,只规定了品名和总金额。一般而论,未规定数量,必然货物有数量;未规定单价,必然货物有单价。否则,有悖于信用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特性。在TA927REV2分析部分,ICC采用了另一种说法,也佐证了此观点:“信用证开立了具体金额,这个金额反映了炉灶和配件的成本,虽然信用证没有分开列明两种货物的金额,但信用证金额包括了配件,而描述为配件(免费)的货物,将被认为是信用证所要求的额外货物数量”。从ICC的分析不难看出,即使信用证没规定炉灶和配件的数量和单价,默认两种货物都有数量和单价,另外显示的配件(免费)就构成免费的额外数量,视同信用证未规定的货物而不可接受。
三是要理解免费货物对通关的特殊影响,应在信用证中作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如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无商业价值的货样为例,我国法律要求进口企业必须报关,而且需要满足样品价值200元以下;样品必须真实、合法、无商业价值,只能用于检验、评估、测试、展览、研究等非商业用途;样品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不超过5个。海关需对样品进行监管,一旦不符合海关规定或者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就可能面临处罚,也直接影响同批有价货物的通关。另外,海关通关监管方式代码表也明确“归入列明监管方式的免费货物在该列明方式下监管;货样广告品在3010代码下监管;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在3339下监管”。上述规定都要求各类免费货物必须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按照不同海关政策履行照章征税、减征税或免征税。正如ICC银行委员会在TA927分析所言“采用ISBP745第C12(b)段这种实务背后的基本原理是,在发票中加入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可能会导致在海关或进口过程中相关关税或税收预期出现问题”。ICC进一步引用了ICC案例R599(TA562rev)的分析部分“信用证未要求的商品不应该发运和/或显示在单据上。任何运输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可能会延迟整个货物通关,并妨碍申请人获得开立信用证下任何或部分商品的能力”。与此同时,免费货物的监管严于一般货物,除了涉及关税减免政策外,部分国家还会触发反倾销审核,因此进出口货物确实含有免费货物时,信用证务必做出具体约定,提示买卖双方各自向当地海关提前申报,解决后续与其他有价货物一道顺利通关的问题。
四是要理解ICC案例TA.860终版不同案例背景,区分ICC结论。部分银行从业者将本案与ICC案例TA.860终版进行比较,认为ICC前后观点不一致,其实情况并非如此。ICC案例TA.860终版背景是信用证货物描述仅规定为“商品为转向装置900-35,未提及配件。指定银行以装箱单列明包装规格(PACKING SPECIFICATIONS)中显示了一套配件为由拒付单据,咨询者向ICC询问如果信用证货物描述没规定配件,发票的详细规格(DETAILED SPECIFICATIONS)或者装箱单的包装规格显示了配件,是否可以接受?ICC分析认为提交的发票显示了与信用证一致的货物描述,其他单据可以显示与信用证货物描述不矛盾的统称;发票的详细规格显示配件,按照ISBP745第C5段,发票显示与信用证规定一致货物描述的同时,还可以显示与货物相关的额外信息,只要这些信息看似不构成不同性质、等级或类别即可;装箱单的包装规格显示配件,包含在信用证和发票描述的发运货物的一个包装中,它没有与信用证或者发票货物描述构成矛盾,也没有表明配件是信用证货物描述之外额外发运的。故咨询者的问题均是可以接受的。笔者进一步引申出来,该案例回复的是单据显示货物描述的问题,而非免费货物的问题。换言之,如果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的货物描述栏位显示配件,如“商品为转向装置900-35和配件”,则构成发运了信用证未规定的货物而不可接受。即使把配件注明为免费,如“商品为转向装置900-35和配件(免费)”,也不可接受。
虽然ICC银行委员会对本案两异其稿,目前ICC已将TA927REV2版本发至ICC各国家委员会征求三种选项,一是同意,二是有保留同意,三是建议咨询者撤销案例等待下次ISBP修订时加以解决。按照案例咨询流程,该案例将继续在2023年7月召开的ICC银行委员会再次定夺。虽然结论至今悬而未决,但从TA927到TA927REV2的改动情况看,ICC只是对分析部分从不同的角度重新进行了阐述和书写,重点围绕“额外数量”进行了解释,但结论部分基本保持不变,即认同开证行拒付有效。从这点看,ICC对发票显示免费货物的态度是较为明确的,笔者认为即使该案例最终结果是撤回,大概率在后续新版ISBP还是会明确“信用证未规定免费货物则不得显示”。
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在进口开证业务中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免费货物,尤其对机械设备、成套设备存在配件的,货物有样品和广告材料的,建议多问下开证申请人是否含有免费物品,如有,务必在货物描述中加以规定清楚。二是在出口审单业务中特别关注单据是否显示免费货物,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免费货物,务必要求受益人删除免费货物的表述,避免开证行拒付风险。三是提示进出口企业提前了解海关免费货物通关规定,例如申报要求、单据准备、征减免税政策、退税注意事项等,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四是银行从业者需要持续关注ICC银行委员会对该案例最终结论情况,同时也要加强对ICC案例、ICC技术简报、ICC意见书的持续学习,不断提升单证实务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