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讯

News & Information

关于欧委会发布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公告的通知

来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时间:2024-10-31 分享:

各相关企业:

2024年1029日,欧委会发布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汽车征收为期五年的最终反补贴税。征税产品范围为原产于中国、主要用于运输九人及以下(包括司机)的新型电池电动汽车(不包括 L 类车辆和摩托车),包括标准电动汽车和带内燃机增程器的电动汽车,涉及欧盟海关编码为 CN code ex 8703 80 10。终裁自1030日起实施。

欧委会在终裁公告中就调查程序、涉案产品范围、补贴、损害、因果关系、欧盟利益等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电动汽车征收反补贴税。三家中国电动汽车抽样企业(比亚迪、吉利、上汽)最终反补贴税率分别为17.0%18.8%35.3%,特斯拉反补贴税率为7.8%,合作非抽样企业反补贴税率为20.7%,其他不合作企业税率为35.3%。终裁公告原文详见附件1。

根据终裁内容,为减少规避风险,适用单独税率及平均税率的企业,在进口清关时必须向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出示带有公司负责人声明的符合欧委会要求的有效商业发票,否则将适用最高税率。有效商业发票格式详见附件2

若获得低税率的企业在征税后出口量突然大幅增长,这种数量的增加可被视为构成贸易模式的改变,此种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反规避调查。如调查属实,可能会取消该企业的低税率资格并按最高税率征税。

如果公司改变名称,应当向欧委会提出更名后公司适用单独税率的申请,该申请需要包含所有相关信息,以证明该等名称更改不会影响更名后公司适用原先单独税率的权利。

鉴于本案调查结果,反补贴调查初裁中裁定的临时反补贴税缴纳的保证金应全部予以退还,并不对已登记的进口涉案产品追溯征税。

根据欧盟《反补贴基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3条,欧委会要求价格承诺方案必须足以消除补贴带来的损害,且方案具有可执行性。终裁披露后,中国机电商会代表12家电动汽车企业提交了价格承诺方案,并就方案涉及到的最低限价、数量限制、交叉补偿、价格承诺监管等问题与欧委会进行了多轮磋商。欧委会认为当前的价格承诺方案在充分性和可执行性方面存在问题,因而不予接受,但鉴于电动汽车市场的特殊性及其快速发展,以及条例第13(2)条提到的特殊情形,欧委会正在与中方进行磋商,寻求有效且可执行的价格承诺方案。即使达成价格承诺,自终裁实施至价格承诺达成期间所征收的反补贴税,将不再予以退还。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 系 人:满意,曹文佳

联系方式:010-58280850/853

电子邮箱:law@cccme.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1.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终裁公告(英文原文)

                  2.商业发票声明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