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对涉华焊缝管发起“双反”豁免调查
2024年1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04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Schiavello Manufacturing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Certain Hollow Structural Sections)发起反倾销豁免调查,同时对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补贴豁免调查。调查的豁免产品如下:
钢电阻焊管,圆形、无缝、符合EN10305标准、冷拔、带或不带槽,有以下尺寸:
*51.0毫米外径x 47.0毫米内径,壁厚2.0毫米
*63.5毫米外径x 59.5毫米内径,壁厚2.0毫米
*76.2毫米外径x 72.2毫米内径,壁厚2.0毫米
具有以下所有规格:
*长度从4.0米到5.8米或从5.8米到8.9米不等;
*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1.6微米;
*外径和内径公差不大于+/- 0.1毫米,
*直线度公差0.1毫米;
*E355-SR级钢(JIS G3445 STKM 11A-E-C),在受控环境中冷拔和消除应力。
豁免产品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7306.30.00.31和7306.30.00.34项下的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2024年2月16日提交调查问卷及相关材料至investigations2@adcommission.gov.au或传真至:+61 3 8539 2499或邮寄至: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2,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
2011年9月19日,澳大利亚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7月3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2015年5月11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和马来西亚的焊缝管进行反规避调查。2016年2月16日,澳大利亚豁免了部分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2016年3月18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的焊缝管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扩大原审征税范围,将中国大陆企业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富仁德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瑞通钢铁有限公司、Roswell SA R Limited以及马来西亚企业Alpine Pipe manufacturing SDN BHD出口的合金焊缝管(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61.00.90和7306.50.00.45)纳入征税范围。
2016年10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6/113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6月2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延长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2021年9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22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AustubeMills Pty Ltd.和Orrcon Manufacturing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2年12月2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10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Emro Products Pty Ltd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豁免调查,同时对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补贴豁免调查。申请豁免产品为外径25mm(圆形)和30x15mm(椭圆形)的镀铬钢管,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7306.30.00.31(圆形)和7306.69.00.10(椭圆形)。2023年8月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41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作出反倾销豁免调查否定性终裁、对中国大陆的焊缝管作出反补贴豁免调查否定性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不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豁免措施。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