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企业该如何应对俄乌冲突?
对货代人而言,眼下的俄乌局势带来的是实实在在的烦恼。
在爆发冲突的地区出现无法运输和送货的情形自不待言,周边以及其他关联地区的业务运营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出现了价格上涨、航班取消或减少、运力受限、运营困难以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等。同时,还伴随着欧美国家对俄罗斯的制裁以及俄罗斯可能的反制等等,这些必然导致货运难度的人为增加。
对于此类地区的货物运输,尚未接受托运的货物自然最好暂停接受托运;对于已经接受托运的货物该如何处理以尽可能避免出现问题,是货代需要特别注意的。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的反应可能是战争和武装冲突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运不了货、履行不了合同,货代对此应该免责。但是,我们想提醒的是,虽然所有的上述情况都与武装冲突有关,但是否能够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可以据此免责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货代在整个运输链中所处的法律地位进行具体分析。
目的地为乌克兰的货物运输
因目前武装冲突只是发生在乌克兰境内,乌克兰境内的港口关闭、航班取消,内陆运输停运。因此,货物最终目的地为乌克兰的已接受托运货物,在无法运往目的地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时间将导致运输中断的情形以及原因书面通知发货人,最好附上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路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书面通知,并明确此为不可抗力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免责。同时征求托运人关于货物退运或转运的意见。
在此情形下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在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实务中这类情况以前已有发生,鉴于货代的身份或是代理人或是无船承运人,因此,对于此类在途货物,作为货代应多加关注密切注意货物的动向,并及时与实际承运人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和告知,强烈建议注意时效性。
此外,对于已装船但尚未出运的海运货物,我国海商法赋予了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目的地为俄罗斯或其他受影响区域的货物运输
因武装冲突并未出现在俄罗斯以及其他受影响区域,对于运往俄罗斯或其他相关地区的货物,因各种原因无法运送的,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则需要特别谨慎。
目前,对于运往俄罗斯及其他受影响地区的货物,更多的可能是是因为欧美国家的制裁和禁运措施导致货物无法运往俄罗斯。有观点认为,政府禁令也可以归为不可抗力的范畴。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在中国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对于中国货代企业而言,因中国政府目前并未对俄罗斯采取任何制裁措施,未颁布任何禁令,因此,货代不能据此主张不可抗力而免责。
对于总部在欧美国家的外国货代在中国的子公司以及与欧美国家的目的港代理合作的中国货代而言,可能面临的情况是,总部或当地代理需要遵从其本国政府的制裁或禁运禁令,中止对俄罗斯的运输。此种情况下,若托运人追究中国货代未能如约运货的违约责任,则中国货代并不能主张不可抗力从而免责。
但毕竟欧美国家的公司需要遵守其本国政府的禁令,在因此导致运往俄罗斯的货物运输不得不中断时,中国货代应积极利用中国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相关方进行妥善的协商解决。还可以根据我国商务部颁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称“阻断办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阻断办法第5条规定,中国企业因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限制其在第三国的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应在30日内向我国商务部门报告。第7条规定,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我国商务部门可以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阻断办法第9条赋予中国企业在中国法院向当事人提出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的权利。
总之,货代企业应审慎处理在此特殊背景下的货物运输,尽可能保留和收集证据,证明货物无法运送应归咎于不可抗力,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以尽可能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