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对进口机动车保障措施调查作出终裁
2021年8月23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菲律宾代表团于2021年8月20日向其提交的进口机动车保障措施调查终裁,决定不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并终止本案调查。按照本案初裁征收的临时保证金予以退还。
2020年2月6日,应菲律宾金属工人联盟(The Philippine Metalworkers’ Alliance)的申请,菲律宾贸工部发布公告,对进口机动车发起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9日,菲律宾贸工部对进口机动车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初裁,对菲律宾涉案产品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具体税额为70,000菲律宾比索/辆[东盟税号8703(载人的机动车)]和110,000菲律宾比索/辆[税号为8704.21.19和8704.21.29(轻型货运机动车)],有效期为200天,从2021年2月1日正式生效。2021年8月6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2021年第21-04号令,决定终止对包括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内的进口机动车(MotorVehicles, including passenger cars and light commercial vehicles)保障措施调查,退还自2021年2月1日,即菲律宾海关局颁布海关备忘录令第6-2021号之日起所收取的所有现金保证金。本案的调查期为2014年至2020年。涉案产品的东盟税号为87.03和87.04。本令自菲律宾海关局颁布海关备忘录令之日起生效。
2014-2018年我对菲律宾出口涉案产品分别约3894万美元、5282万美元、6382万美元、5470万美元、10760万美元。2014-2018年菲律宾进口中国涉案产品分别约569、855、2108、1823、7531万美元,占菲律宾进口全球涉案产品分别为0.34%、0.39%、0.55%、0.42%、2.1%。2018年菲律宾进口全球涉案产品最多的国家为泰国,占比42.72%,之后依次为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中国。机电商会在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的指导下,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共组织包括江铃、江淮、上汽、长安福特在内的4家企业进行了行业无损害抗辩工作,多次提交我方抗辩意见,最终成功维护了我企业出口利益。(执笔:法律服务部 原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