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14部门公布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名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内外贸一体化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22〕114号),在地方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商务部等14部门研究确定了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二、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先行先试,勇于探索实践,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要突出目标导向,聚焦若干重点产业,力争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要突出问题导向,梳理解决一批市场主体在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及时评估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区要积极复制推广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和模式,促进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
三、及时总结报告。试点地区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商务部报送完善后的试点工作方案及工作台账,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报送工作台账进展情况,按照要求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及成效、成功经验及典型案例、重大问题和建议等。
商务部等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支持,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试点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根据相关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试点地区名单。
(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序)
1.北京市
2.上海市
3.江苏省
4.浙江省(含宁波市)
5.福建省(含厦门市)
6.湖南省
7.广东省(含深圳市)
8.重庆市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