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生效强化中日供应链合作
“RCEP生效将强化中日供应链合作,并实现更多的贸易创造与投资创造。”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日本经济蓝皮书:日本经济与中日经贸关系研究报告(2022)》指出。
报告称,从宏观视角来看,中日两国在供应链上相互依赖的程度很深,虽然日本考虑到本国的产业链与供应链安全,开始将其在中国的产能转出,但实际上受限于日本企业对华较强的路径依赖以及在华获得的高收益,日本难以与中国真正“脱钩”。在大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中,两个成员国在进行双边贸易时,通常要求进口产品所累积的双方价值成分符合协定所规定的标准,才可以享受区域内的优惠关税。与此不同,RCEP下的原产地规则设定了区域累积规则,即在计算进口商品是否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而享受区域内优惠关税时,会将该进口商品中来自RCEP所有成员国的价值成分计算在内。在此规定下,RCEP覆盖的国家间会产生累积增值的效果,例如,“原先中国企业从日本进口1个零部件,需要增值35%才能出口至韩国享受零关税,但在RCEP生效以后,中国企业只需要增值20%,另外15%从日本增值,再出口至韩国就能享受零关税”。这不仅能够提升商品在区域内流动的便利程度,还能够显著增加中日两国进行中间产品贸易的利得,因而能够间接加强中日两国的贸易联系,稳定与强化中日供应链。
此外,RCEP中的投资规则也将对中日供应链产生强化效果。在初级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与低技术密集型产品方面,相对日本,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产业链条完整,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相较于中国,日本处于价值链高端,产品附加值高,但对于国外中间产品有较强的依赖性。在高技术产品生产方面,日本具有明显的出口优势,掌握先进技术,生产关键中间产品;中国虽然依赖国外中间产品,但已经具有强大的生产能力。因此,双方之间相互投资会达到双赢的局面。RCEP的投资章节规定各国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的开放承诺,这将促进中日之间的外商投资活动,增强中日供应链的韧性,加速中日两国供应链整合。
日企扩大在华规模意愿增强
报告指出,依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每年进行的“亚洲、大洋洲日资企业实况调查”(以下简称“JETRO日资企业调查”),对于“未来1~2年在中国开展事业的方向性”这一问题,选择回答“扩大事业规模”的受访企业的占比在2017年和2018年实现小幅增长后,受中国国内改革、中美贸易摩擦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在2019年和2020年连续两年下滑,2020年跌至36.6%。2021年,选择回答“扩大事业规模”的受访企业的占比较2020年上升了4.3个百分点,为40.9%,虽然还没有恢复到新冠肺炎疫情之前的2019年的水平(43.2%),但从不同产业来看,制造业领域的“铁及有色金属”和“电子及电子设备”以及非制造业领域的“运输业”中选择“扩大事业规模”的受访企业的占比均比2020年调查结果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
2021年,选择回答“缩小事业规模”以及“向第三国(地区)转移或撤出”的受访企业只占3.8%,为2010年调查(3.4%)以后出现的最低水平。而选择回答“维持现状”的受访企业的占比为55.2%,与上年大致相同。
在华日资企业扩大在华事业规模的意愿有所增强,原因在于,2021年,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继续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在中国开展的经营活动能够确保获得稳定的营业收益。“JETRO日资企业调查”结果显示,2021年,72.2%的在华日资企业实现盈利,较2020年调查结果(63.5%)上升了8.7个百分点,是自2007年将非制造业纳为调查对象以来的最高水平。在华日资企业实现盈利的主要原因包括“在当地市场的销售额增加”和“出口扩大带来的销售额增加”。
中日科创领域合作潜力大
报告指出,在科技创新领域,中日两国互有优势,互补性强,仍有很大合作潜力。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继续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背景下,进一步深化中日两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合作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特别是在5G、AI、区块链、大数据、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等领域,中日应携手合作,充分发挥两国在新技术转化方面的优势,将新技术以最快速度转化为新产品,推动两国经济发展。北京“中日创新合作示范区”是国内首个也是唯一一个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中日地方合作示范区,未来将积极建设中日创新服务中心,打造产业引入、创新培育的“三厅三中心”,为日企提供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孵化等功能的空间载体和专业服务,助推中日两国企业在技术、产品等方面深入交流合作。
在中日科技创新合作中,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潜力巨大。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利用大数据、物联网、AI等新技术驱动产业升级与跨界融合。日本在IT技术特别是半导体制造设备、电子零部件等硬件方面拥有强大的技术储备和丰富的知识底蕴。有鉴于此,中日两国在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创新领域有着广阔的合作前景,双方应抓住机遇,努力推动中日数字经济合作实现新跨越,进一步释放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此外,RCEP专门设置了电子商务章节,为中日两国数字贸易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性安排。在深化中日跨境电商业务的同时,以电子支付、网约车为代表的中国平台经济下产生的新消费模式也可以通过RCEP利好推广到日本,这既有利于中国互联网企业扩大在日本的投资规模,也将为日本的产业模式创新提供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