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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分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船舶分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名称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船舶分会。本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现根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的有关条款修订本分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分会是由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机械基础件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会员组成。

    第三条本分会系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商会的领导和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为非经营性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本分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外经贸政策和法规的指导下,加强对船舶进出口的协调和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增强在国际船舶市场的竞争力,加强会员企业间的联系与协作,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正常的船舶进出口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船舶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 能

 

第五条 本分会的职责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依法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负责船舶进出口市场、客户等协调工作;

    (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行业范围内进出口业务的咨询与协调工作,包括市场行情、产业发展走势、原材料供给等情况;

    (四)组织会员做好国外反倾销应诉和各种贸易壁垒的应对工作;

    (五)协助会员进行商品宣传介绍,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国内外的专业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和出国考察、推销、订货、技术交流等活动;

    (六)向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会员解决在进出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做好国内外市场调研和信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八)协调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维护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对违反本分会议事规则、不执行本分会决议和有关规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有权实行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理措施。

    (十)履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同行协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会员。经营船舶出口或从事相关活动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会员,均应加入本分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分会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对不遵守国家法令、政策,违反本议事规则、不服从本分会协调、决定和损害国家及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揭发;

    (四)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分会进行协调,获得本分会帮助与支持。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议事规则,执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分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接受本分会的协调,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本分会委托的工作,为本分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提供本分会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分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分会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分会理事单位由出口主营企业组成,理事单位应积极参与本分会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反倾销案的应诉工作,为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做出过应有的贡献。理事单位的出口额合计应占本分会全部船舶出口企业出口总额的30%以上。理事单位每三年调整一次;发现理事单位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经理事会研究可做出罢免理事单位资格的处理,然后根据差额选举理事单位时得票数多的会员单位顺延替补,事后由理事会提请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认可.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理事单位指派代表担任,但必须是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经指定,非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原因不得更换。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动议,可提前、推迟或增开理事会,其职责是:

    (一)贯彻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正、副理事长;正、副理事长任期三年;

    (三) 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审议船舶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研讨与船舶进出口贸易相关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本分会的重点工作;

    (四)对违反本分会规则,不执行分会决议和有关规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实施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理措施;

    (五)协助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本分会理事会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经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理事会推荐产生。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船舶国内外市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产品、市场等

    第十四条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设立船舶分会秘书处,机械基础件分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秘书处是船舶分会的专门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秘书长人选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推荐,经本分会理事会选举(或通讯选举)产生。

    (三)秘书处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会员意见,提出本年度船舶分会的工作计划,并报理事会审议。

    (四)秘书处负责落实和开展经理事会审议决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向理事会汇报工作计划的开展情况。

    (五)秘书处负责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联系与合作。

    (六)秘书处负责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建议。

    (七)秘书处负责组织会员共同应对各种贸易壁垒和事关行业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核准后于二00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