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华农机轮胎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月17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3年第452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农机轮胎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3028.62美元/公吨。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4011.70.10、4011.70.90、4011.80.90、4011.90.10和4011.90.90。本案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客车、叉车、高尔夫球车、Gator多用途车、采矿机和手动工业车(非机动,如独轮车)的子午线轮胎和斜交轮胎。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巴西对华农机轮胎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5822&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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