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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来源:海关发布 时间:2022-12-27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予以公布,于20231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二、20231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3)。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23

请于下方链接下载:《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原产地证书格式.doc》和《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doc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75873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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